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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卖淫、杨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门。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88********,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门。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8月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现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末至2019年10月初,在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一门市房内,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陌陌等网络社交工具招揽卖淫女及嫖客,先后组织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谷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熊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对该卖淫团伙的卖淫妇女进行日常管理,从中非法获利40余万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杨某甲系张某某丈夫,其明知张某某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为其“放风”,在该卖淫窝点附近盯着警察及警车,防止该团伙的卖淫活动被发现,同时负责防止他人在该卖淫地点闹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出生医学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 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谷某某、熊某某、刘某乙、吴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协助张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鉴于被告人杨某甲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张鑫、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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