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中坪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和2020年3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该案复杂,我院于2020年2月23日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黔西县莲城社区**大道中段开设“光辉岁月休闲中心”足疗店,由其妻杜某某担任法人,张某某实际负责经营管理。该足疗店先期主要从事足疗、按摩保健服务项目,后在利益的驱使下,张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开始招募孙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等卖淫女以足疗、按摩、精油推背项目为遮掩,在该店内提供188元至688元不等价格的“手淫”、“口交”、“打飞机”、“性交易”等性服务方式非法牟利。为掩人耳目,逃避打击处理,张某某于2019年7月初开始,以其身份信息在黔西县**大道**酒店、**酒店长期开房给卖淫女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违法所得卖淫女与张某某平分。
2019年8月29日0时许,黔西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该足疗店进行检查中,现场查获涉嫌卖淫人员刘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等人,另在黔西县**酒店现场查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孙某某、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住宿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江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毕)公(司)鉴(电物)字[2019]248号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维
检察员助理:张声伊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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