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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县**镇**街*****号附*号, 住四川省巴中市**县***区*****。因涉嫌组织、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与曹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刑)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兴云中路**酒店四楼,合股开设经营**保健按摩中心,主要提供按摩、推油、养生、卖淫等服务。内设业务经理主管、财务主管、业务部长、业务员、厨师、收银员等,待遇以工资底薪加提成方式结算。并先后通过招聘、他人介绍等方式聘用多名女性以技师身份容留在该中心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住宿和其他便利。期间,对从事卖淫人员进行编号、统一服务项目、顺序、时间、金额等管理,卖淫价格分为398元的“半套”卖淫服务(又称养生服务),768元的“全套”卖淫服务(又称SPA服务)。技师每次提供“半套”398元服务获得提成180元、“全套”768元服务获得提成350元,业务人员分别获得提成15元、60元。在经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总经理,负责日常全面管理工作,组织安排工作、聘请员工、召开例会、制定工资单等。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经营期间,该中心日营业收入约3000元至8000元,共收入93000元。根据扣押《业务订房龙虎表》统计,2017年7月12日该中心内发生卖淫次数275次,卖淫对象343人。

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该按摩中心现场查处涉嫌卖淫嫖娼的李某某、钟某某、邹某某、谢某某等人,并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其经营的按摩中心场所内,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月丽

2019年4月28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壹张、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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