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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道**街**号**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彭某某介绍帮“小某某”运送卖淫女到指定的酒店卖淫。被告人张某某下载了“sugram”聊天软件,并加入到“OK吹水王”的聊天群后,“小某某”在群内发送酒店的名称和房间号;被告人张某某和彭某某将卖淫女卢某某、柯某某、盘某某和“美某某”送到“小某某”指定的酒店卖淫。聊天群的成员有“小某某”(身份未明)、“小某甲”(彭某某)、“**的生活”(张某某)、“小某某”(卢某某)、“蕾某某”(柯某某)、“樱某某”(盘某某)和“美某某”(身份未明)等七人。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8日起,每天运送卖淫人员去指定的酒店卖淫十多次,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02月21日送卖淫女柯某某和盘某某等人到**酒店及**酒店等酒店进行卖淫后,在**酒店旁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盘某某、卢某某、柯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小某某”等人组织盘某某、卢某某、柯某某等人实施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5月30

附:

1.被告人现依法被拘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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