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08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彭某某介绍帮“小某某”运送卖淫女到指定的酒店卖淫。被告人张某某下载了“sugram”聊天软件,并加入到“OK吹水王”的聊天群后,“小某某”在群内发送酒店的名称和房间号;被告人张某某和彭某某将卖淫女卢某某、柯某某、盘某某和“美某某”送到“小某某”指定的酒店卖淫。聊天群的成员有“小某某”(身份未明)、“小某甲”(彭某某)、“**的生活”(张某某)、“小某某”(卢某某)、“蕾某某”(柯某某)、“樱某某”(盘某某)和“美某某”(身份未明)等七人。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8日起,每天运送卖淫人员去指定的酒店卖淫十多次,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02月21日送卖淫女柯某某和盘某某等人到**酒店及**酒店等酒店进行卖淫后,在**酒店旁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盘某某、卢某某、柯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协助“小某某”等人组织盘某某、卢某某、柯某某等人实施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附:
1.被告人现依法被拘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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