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村**路**-**号**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12日间,被告人张某甲在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社区一出租房内多次组织李某某、石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官某某、田某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发放避孕工具,收取嫖资抽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避孕套114个;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证人田某某、石某某、张某乙、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敏
检察员:查常林
2019年11月12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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