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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绑架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8〕3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住长春市**室。因涉嫌绑架,于2018年10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绑架罪,经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快腿公司”送货人员向被害人常某某发短信称有物品需要常某某当面查收,于是,二人约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的**小区门前查收物品。见面后,张某某谎称送物品的人给常某某留了语音,于是把录音笔拿出并播放其事先已录好的语音给常某某收听,由于张某某故意将语音录得很模糊,导致常某某反复收听也没听清楚,于是张某某提议让常某某到其车上收听。上车后,张某某伺机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电棍恐吓并电击常某,随后,用胶带将常某捆绑,谎称有人给了200万元让他来绑架常某,常某某被迫承诺给张某某500万元放了自己,张某某同意后将常某带到其租住的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的**小区**室内,并让常某某通过手机与其亲友联系筹集资金。常某的亲属关某某与朋友路某某等人接到常某某要钱的电话后怀疑常某某被人绑架,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报案的民警通过侦查,于2018年10月18日14时许,在**小区**将常某解救,并当场抓获了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关某某、路某某证言;

3.被害人常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玉

田 园

2018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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