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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绑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34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村***。因绑架嫌疑,于2018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绑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张某某经被害人杨某甲介绍,认识了杨某乙。2018年10月12日,张某某和杨某乙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某认为是杨某甲干涉了其与杨某乙的关系,遂于当日18时某某,来到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华强城工地宿舍**楼***房找杨某甲理论。杨某甲劝解张某某不成,张某某气急下到宿舍一楼厨房拿来2把菜刀,上楼挟持杨某甲,让杨某甲通知杨某乙到场。杨某甲拒绝,张某某便持刀威胁说要杀了她。杨某甲害怕之下打电话给杨某乙,杨某乙答应到场。之后张某某用菜刀挟持杨某甲留在房间内,在杨某乙尚未到场时,张某某连续几次打电话给杨某乙,威胁要砍掉杨某甲的脚,并持菜刀刀面拍打杨某甲的手臂致杨某甲受伤。杨某乙在赶往现场的过程中,报警求助。接到杨某乙报案后,公安民警于当日22时50分许带领解救人员赶至上述***房。当解救人员进入房间实施解救时,张某某持菜刀砍砸解救人员所持的盾牌。公安机关当场将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并扣押其作案用菜刀2把。经鉴定,杨某甲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3.涉案菜刀现扣押于福海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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