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建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户籍所在地恩施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绑架罪,2007年1月4日被建始县公安局列为在逃人员,2007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日被恩施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11月4日由建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绑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被告人张某某得知本县业州镇居民夏某甲家境殷实,遂邀约同村村民彭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预谋绑架夏某甲之子夏某乙,向夏某甲勒索财物。2006年12月12日上午,张某某与彭某某、张某某乘坐张某驾驶的面的车来至本县业州镇城区,四人确定了绑架方法之后,于当日17时许,张某某安排彭某某与张某某以购买家具为由在“夏某甲家私城”将夏某乙骗至本县业州镇“业红公路”弓箭岩附近,张某某、张某乙驾车尾随其后。彭某某、张某某借故要求夏某乙下车检查家具,彭某某持匕首强行将夏某乙带至张阳驾驶的车上,往恩施方向行驶。途中,张某某等人用事先准备的胶带电线蒙住夏某乙的双眼,捆住其手脚,并要求夏某乙与夏某甲通电话,要夏某甲交付200万人民币赎金。张某某安排彭某某等人将夏某乙带至张某某家中,并安排彭某某、张某某对夏某乙进行看守。次日,张某某安排张某乙再次拨打夏某甲的电话要求夏某甲缴纳赎金。2006年12月14日,张某某得知夏某甲已向公安机关报案,遂将夏某乙丢弃在“**公路”小地名“峰水凹”处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夏某甲、黄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乙的陈述;4.同案犯彭某某、张某某、张某等人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6.被告人张献富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献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献富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励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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