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4********,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16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入职广东省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开始在该公司做编程管理和业务员,公司业务基本由张某某一人负责,张某某私自在互联网上定制了一枚“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用于业务工作。至2017年,**公司老板、法人车某某知道张某某私自刻制了佛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也允许张某某使用该业务专用章。2019年2月起,张某某在明知自己欠下多个网贷公司贷款无力偿还和在未经**公司老板车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和私自刻制的**公司业务专用章并以**公司的名义,向佛山市南海区**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制品有限公司提货和将广州市**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退回不合格的铝制品货物运到佛山市南海区**金属回收有限公司销售得款300960元,然后将上述款项用于自己还网贷和个人消费。
2019年6月6日,车某某用车将被告人张某某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张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赃款赃物至今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铭财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五卷,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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