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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89********,满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岫岩满族自治县**现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后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6日至11月6日、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22日至10月6日、2019年12月7日至12月21日、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商贸有限公司任**金**,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不如实入账及虚列支出的手段挪用岫岩满族自治县**商贸有限公司资金6421816.87元人民币,用于给郝明做生意资金周转。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抓获。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归还挪用资金2841600元人民币,余款案发后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检查书、银行交易流水、还款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夏姣、郝明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信恒联合**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长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拾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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