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7********,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新密市**街**量贩**楼(户籍在河南省新密市**镇**村**沟**号)。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9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20年7月27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8年3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某应聘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101号“郑州芙莱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芙莱公司”)工作并担任机票部客服一职,工作职责为代理公司帮客户查订机票、代收票款。张某某在职期间,利用其代收票款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应当上交“芙莱公司”的机票款共计83569.9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诈骗罪
2018年12月26至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以帮忙订机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1164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34600元。
2020年7月29日,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将张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上述赃款已被挥霍未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记录;
(4)郑州芙莱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确认书;
(5)郑州芙莱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劳动合同;
(6)悔过书;
(7)法定代表人证明、营业执照各一份;
(8)被告人张某某出票未收款明细表;
(9)机票信息、境外汇款申请书、汇率交易申请书、银行流水单;
(10)被告人张某某与客户微信聊天记录、客户吴某某情况说明;
(11)北京趣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害人订单查询和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12)被告人张某某前科查询情况;
(13)年龄证明;
2.证人马某某、刘某刚、田某某、张某菊陈述;
3.被害单位郑州芙莱航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娟、被告人吴某某、胡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5.视频、音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琦
崔志伟
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三册3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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