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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底至2019年4月, 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塘厦镇田心社区鹿乙路88号东莞市**物流有限公司担任**。期间,张某某利用代收快递费用和代收货款的便利,将客户结算的快递费用和货款71357元占为己有。2019年9月18日, 民警在天津市西青区**劳务公司抓获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李某某等证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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