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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公刑诉〔2019〕8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11969********,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原山东**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泰安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7月10日、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6月10日、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张某甲开始担任**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山东**有限公司董事长。该公司董事长实行年薪制,董事长年薪根据**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有限公司签订的经营者承包协议的指标完成情况发放。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财务部主任张某乙以不结转铜杆、硅钢片、变压器油等原材料成本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完成当年的承包指标,骗取年薪50.3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张某甲任职文件、**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各公司经营者承包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王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志刚

张旭宏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审计报告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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