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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深圳市**新区**区**号**房。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09年入职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担任梅州区域业务经理,全面负责该区域业务销售及回收货款工作。2012年至2015年间,张某某利用担任**公司梅州区域经理的便利,多次以收款少交的方式将梅州区域客户谢某某、蔡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曾某某、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货款占为已有,其中谢某某的货款为535289元,蔡某某的货款为347705元,杨某某的货款为29075元,林某某的货款为104661元,曾某某的货款为53088元,邹某某的货款为81365元,陈某某的货款为137300元,共计1288483元。所得款项被张某某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取得了**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勘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劳动合同复印件、对账单、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广州**有限公司的货款共计1288483元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珠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及其他证据材料(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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