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642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物流运输(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城配项目货车司机,出生地宁夏隆德县,户籍地宁夏隆德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物流运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广州城配项目担任货车司机,负责配送京东仓库天河区域货物,具有代收公司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
2020年9月2日、3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上述职务便利,通过绑定了其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12082********)的个人POS机分别收取**物流公司两个客户货款人民币24792元、31120元后,将上述两笔货款占为己有,用于归还赌债。在被**物流公司发现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该司达成以扣减工资方式还清上述款项的协议。其后,被告人张某某以扣减部分工资的方式还款人民币10993元。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采用同样的作案手段,通过广州**商行收款二维码收取客户货款人民币45512元后,将该笔货款占为己有,用于赌博和归还赌债。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的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01424元,被害单位**物流公司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90431元。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员工岗位职责说明书》、送货明细单截图、京东企业门户网站截图、广州**商行截图、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物证;4.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栋
检察官助理 罗曼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1〕18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光碟1张,随案移送。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证据开示表》1份。
8.《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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