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73********,汉族,专科毕业,群众,原河南**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街**期**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开封市龙亭区**路北段**庄的河南**地产有限公司**项目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曹某某、袁某某(二人均已判决),以虚构客户刘某某在该项目购买3套商铺是通过老客户花某某介绍的事实,从项目部套取30万元“转介费”,并予以分赃,张某某分得赃款2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回并赔偿河南**地产有限公司损失,取得谅解。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与曹某某、袁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