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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云霄县******组。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4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任职嘉兴市**市场**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销售员时,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从客户手中收到的货款占为己有,非法侵占该公司货款18万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截图、营业执照、销售数据清单、对接客户表、华通精品部工资表、劳动合同、代发工资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柴某某、谢某甲、谢某乙证言及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颖磊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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