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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3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86********,汉族,初中,案发前系深圳市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楼**,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在航城街道**路**号深圳市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司机,负责送货。2019年上半年开始,张某某受公司的委托负责送货后收取货款交给财务人员入账。2019年7月,张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以银行转账或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取新**五金店一笔货款7195元人民币;收取嘉**五金店两笔货款分别是5980元人民币、7273元人民币;收取顺**五金店一笔货款3900元人民币;新**两笔货款3232元人民币、5951元人民币;收取永**五金店一笔货款8510元人民币;收取永**五金店4169元人民币;收取张**五金店两笔货款分别是5775元人民币、7523元人民币;收取利**五金店两笔货款分别是4219元人民币、6464元人民币;收取宏**五金店三笔货款分别是17170元人民币、17733.5元人民币、12717.4元人民币。张某某收取上述九家五金店的货款117811.9元人民币后没有交给公司的财务人员,而是用于个人赌博和还赌债。

2019年10月1日22时许,深圳市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某某文带领张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 1份。

5.视听资料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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