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87********,汉族,高中肄业,原任郑州市*******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西平县******。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9年1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8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3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5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销售本店手机等物品后不下账的方式将收取的销售款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贷款。经统计,共计非法占有销售款246300元。案发后,该店前台备用金1939元及营业款1789元张某甲未上交公司,另查明,张某甲于2019年12月4日退还公司73200元,该公司已将张某甲应发工资9988.5元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被害单位代表谢某某陈述;3.证人何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入职表、工资发放证明、统计表、进货单、银行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润

检察官助理:王磊

二○二○十六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