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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吉林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单元**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 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14日;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至2019年间,在**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层**)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公司**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业务款人民币19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 年8 月27 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同、系统数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公司报案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某银行账户查询明细等;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洁婷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3册,补充材料4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无

7.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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