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三组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小区**栋**单元***室。2016年6月3日因赌博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有限公司法人杨某某聘用被告人张某某为*****副总经理,负责建筑施工和监管销售等事宜的管理工作。2018年**月份至2019年**月份期间,张某某受杨某某指派在外地为公司购买湘D*****号**车、浙K*****号**车、鄂C*****号**车三辆抵押车,张某某在购买车辆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杨某某虚报购车价格,从中侵占公司28万余元据为已有。2020年7月2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信息、人事任命书、车辆转让协议书、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微信截图、手机截图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贾某某、韦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司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乐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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