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接待中心**。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与**园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园消费使用的“一卡通”充值工作。自2016年4月至2018年10月5日期间,张某某利用负责办理“一卡通”和充值的工作便利,私自将卡号为9992536“一卡通”藏匿,并先后多次向该“一卡通”虚假充值228945.4元。后张某某以购物消费、为他人结账套现等手段多次使用该“一卡通”,造成被害单位**园经济损失228945.4元。案发后,张某某的近亲属积极退赔**园经济损失,**园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了谅解书。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韩少冲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联系电话1852295****。
2.诉讼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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