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78********,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淄博市**房镇**村委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花园小区**室。因涉嫌严重职务犯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淄博市张店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淄博市张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与时任淄博市张店区某某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张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利用张秩泉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淄博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某某村的400万元集体资金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张某某共谋,利用张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延臣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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