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3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于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2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开始在东莞市寮步镇陈某某村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给客户送货和收取货款的工作。自2018年至2019年9月期间,张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与客户进行结算,通过现金或转账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内收取货款,收到货款少交公司、私自与客户签订协议给客户优惠、客户退货未拉回等方式侵占公司货款合计约102286元,用于投资。具体侵占公司货款数额如下:**镇**超市的货款1854元、**镇**百货超市的货款13400元、**百货的货款现金2264元、**镇**超市的货款14925元、**超市的货款25065元、**超市的货款5023元、**镇**百货的货款12412元、**百货的货款6480元。
2019年9月15日开始,张某某没有到公司上班,也失去联系。同年10月30日,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许某某报案,后民警于2020年7月15日在东莞市石碣镇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盛某某、游某某等证人证言,销售单、欠条、《挪用货款明细表》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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