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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71990********,侗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本市长安镇**电子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晃县,住******,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莫军豪,广东彰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原系本市长安镇**厂员工。2018年8月开始,张某某利用其经手、保管该厂喷嘴、钢垫等财物的便利,陆续分多次拿走喷嘴、钢垫一批秘密存放在其租房和厂里鞋柜中。2019年9月30日11时许,VIVO厂发现张某某拿走厂里财物后报警,15时30分许民警将张某某带回调查。破案后,在张某某的鞋柜和租房中起回其侵占的喷嘴、钢垫等财物一批(约价值15万元)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明细表;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职务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婷

2020年1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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