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市**镇**村**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广州**物流有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取客户的货款后,未按规定上交公司,非法侵占货款人民币153275元。2019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张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广州**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153395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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