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束兴辉、被害单位镇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镇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主管,负责安排生产、原料管理的职务便利,先后7次安排公司叉车司机胡某某将车间内的整板、单靠、边角料等钢材装载至王某某驾驶的汽车上,运输至镇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进行销售,共计销售钢材23.2吨,获利3.1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被张某某占有使用。经鉴定,钢材价值7531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将2.2吨边角料(材质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轧卷板Q235B)销售至金属公司。
二、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将2.5吨边角料(材质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轧卷板Q235B)销售至金属公司。
三、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将1.5吨边角料、1吨原料整板(边角料材质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轧卷板Q235B,原料整板材质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轧卷板Q235B,规格为4mm*1500mm*3m)销售至金属公司。
四、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将2.5吨边角料(材质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轧卷板Q235B)销售至金属公司。
五、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将1吨边角料、2吨原料整板(边角料材质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轧卷板Q235B,原料整板材质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轧卷板Q235B,规格为3mm*1500mm*3m)销售至金属公司。
六、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将1.5吨单靠、2吨原料整板(单靠材质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轧卷板Q235B,厚度为2mm;原料整板材质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轧卷板Q235B,规格为4mm*1500mm*3m)销售至金属公司。
七、2019年7月2日下午,张某某将7吨原料整板(原料整板材质为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热轧卷板Q235B,规格为4mm*1500mm*3m)销售至金属公司。
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退出赃款7.5万元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扣押清单、银行汇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提取电子数据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非国有公司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莉莉
检察官助理:朱楚楚
附注: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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