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于甘肃省庆阳市,住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大道。身份证号码:6228271994********,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12月21日被抓获并于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三河市廊坊*****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央美院东侧,夏威夷南路南侧**楼*号)**并负责收银、报账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采用私自截留餐费并制造虚假退单入账的方式,共计侵占公司餐费965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凤芝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卷两册,补充材料一册,审计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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