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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西乡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4月入职深圳****拓展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培训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主要负责开拓市场,销售拓展培训项目,每月有底薪和业绩提成。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报消费支出和将公司给其开展活动专用款占为己有的方式侵占公司钱款。现已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19年8月至12月,职务侵占的具体事项有:1、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组织公司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拓展活动虚报开支冒领25935元,应支付而未支付(**培训公司已将活动经费转给张某某但其占为己有)大巴费用12550元,非洲鼓老师费用16280元,佛山****花园酒店费用14190元;2、**培训公司承接深圳***公司相关活动,公司转给被告人张某某16000元作为活动经费,后来活动取消,被告人张某某占为己有;3、在**培训公司承接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活动中,被告人张某某虚报项目冒领5000元,应支付而未支付餐费4800元,酒店费用6550元,大巴车费用3800元;4、在**培训公司承接***公司的活动中,张某某应支付而未支付大巴车费用1500元;5、在**培训公司承接深圳市**资本公司的活动中,被告人张某某虚报开支3500元;6、**培训公司在承接广州****有限公司的活动中,公司给被告人张某某6000元作为活动经费,但活动没开展,张某某将6000元占为己有;7、在**培训公司承接广东佛山****有限公司的活动中以及本公司员工的拓展活动中,被告人张某某侵占雇请教练经费4300元;8、在**培训公司承接***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活动中,被告人张某某侵占大巴车费用1400元;9、在**培训公司开展员工拓展活动中,被告人张某某侵占大巴车费用1200元;以上合计被告人张某某共职务侵占**培训公司人民币123005元,至今尚未归还。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坦白交代了部分事实,但一直未退款给公司,并失去联系,**培训公司遂报警。2020年5月23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自行至西乡派出所接受调查,但其否认有职务侵占的行为以及其是**培训公司员工的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承认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张某某的手机一部;2.书证:营业执照、银行电子回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拓展训练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活动费用复函、深圳市******有限公司拓展培训合作协议、广州****公司拓展培训合作协议、广东***律所拓展培训合作协议、*****商务公司拓展培训合作协议、深圳***公司拓展培训合作协议、花园酒店账单、挪用公款明细、深圳市劳动合同、银行客户回单(支付工资)、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明细表、黄某某入职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短信聊天记录截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拓展培训合作协议、广东****有限公司拓展培训合作协议、**汽车运输公司负责人郑某某提供的对账单、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邱某某、黄某某、杜某某、巨某某、祁某某、余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深圳市**拓展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程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5.张某某手机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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