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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97****日,居民身份号:6221021997********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系海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高台县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台县澳泰公司)与担任海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张某某达成协议,任命张某某为高台县澳泰公司开发并销售的澳泰金水湾小区售房部经理,负责该小区商品房的销售工作。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张某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之便,收取客户商品房订购金和购房款后,采取截留、隐瞒售房款或不入账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共计605444元,后张某某退赔赃款12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徐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向高台县澳泰公司交纳购房定金1000元、购房款227800元,合计2288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房款及定金向高台县澳泰公司上交101000元,并向徐某某开具该公司收据,剩余127800元以海南紫煜商贸有限公司名义收取后用于个人使用;

2、裴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向高台县澳泰公司交纳购房定金1000元、购房款202000元,合计203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房款及定金向高台县澳泰公司上交61000元,并向裴某某开具该公司收据,剩余142000元以海南紫煜商贸有限公司名义收取后用于个人使用;

3、冯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向高台县澳泰公司交纳购房定金10000元、购房款212644元,合计222644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冯某某的购房定金10000元上交高台澳泰公司后给冯开具了高台县澳泰公司收据,剩余的212644元购房款以海南紫煜商贸有限公司名义收取后用于个人使用;

4、王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向高台县澳泰公司交纳购房定金10000元、购房款66000元,合计76000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将王某某的购房定金向高台县澳泰公司上交5000元后给王某某开具了高台县澳泰公司收据,剩余的71000元购房款以海南紫煜商贸有限公司名义收取后用于个人使用,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向王某某退还1000元的购房款;

5、谭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向高台县澳泰公司交纳购房定金2000元、购房款50000元,合计5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将谭某某的购房定金及房款52000元以海南紫煜商贸有限公司名义收取后用于个人使用,后被告人张某某给谭某某退款共计119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徐某某、裴某某、冯某某、王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收款收据及银行交易明细;《房地产代理销售协议》、《委托书》、欠条、保证书;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截留隐瞒售房款的手段,侵占公司资金60544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在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超群

2020年5月22日 

附件: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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