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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2180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南部县南隆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2019年3月2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3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6年,南部县棉纺厂(以下简称“棉纺厂”)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注册成立,经营过程中,因设备落后、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经营严重亏损。2000年1月,棉纺厂被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破产,并对职工补偿、债权债务事宜进行了处置。企业破产后,四川金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通过竞买取得原棉纺厂生产区域地产、房产和机器设备相应权属。之后,金泰公司依据相应规定和程序,对厂区部分土地进行变性并进行商品房开发。

金泰公司在进行商品房开发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未获得补偿、金泰公司违规开发为由多次向相关部门进行控告申诉,但对依法作出的答复未予认可。

2018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召集原棉纺织厂下岗职工杨某某、张某乙、任某某等人先后在南部县桂博园桂博语林茶坊、南部县二环路雨田茶坊内商议 “维权”的方案。张某甲提出由参与职工每人交纳200元(人民币,下同)用于集体“维权”开支,并由其本人保管,该建议得到参会人员的同意并先后向张某甲转款。商议后,张某甲等人邀约原棉纺厂职工到金泰公司“中央金座”项目部以阻工方式“维权”。26日上午,经张某甲等人召集,原棉纺厂职工上百余人来到“中央金座”项目部,强行接下工地电闸,阻止工地工人施工,同时进入项目售房部,干扰经营,致工地施工、经营被强行停止。同年4月27日、30日上午数十名下岗职工再次聚焦在棉纺厂门口,推搡厂门口伸缩门,阻止施工车辆进入,工地再次被迫停工,先后导致工地经营损失数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张某甲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平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笔记本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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