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5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村**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于2019年8月6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8月7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炎(已起诉)等带领陇海村三十名左右村民,持续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路陇海菜市场东门四楼的陇海村村两委办公区域内,对村两委工作人员进行吵闹、谩骂等,对办公区域进行围堵,致使村两委日常工作长期无法开展,东豆腐砦及陇海东西市场的拆迁改造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情节严重。其中,2018年10月12日上午,上述人员到村两委,用锁将办公区域大门锁住,扰乱村两委的正常工作秩序。2019年5月30日上午,上述人员到村两委办公区域,对财务室内的工作人员王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进行无端辱骂、诬陷等,后张某炎等人进到财务室内吵闹,争吵过程中张某炎将王某某推倒在地,郑某某随即报警。
2019年7月1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金城街康城棕榈泉青鸟幼儿园门口将张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
(2)扣押清单;
(3)指认手机照片及微信信息;
(4)工作人员职责等;
(5)陇海村安置区土地资料移交清单、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陇海村列入2004年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请示等文件;
(6)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7)年龄证明;
2.证人王某慧、腾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郑某某、冉某某、段某某、杨某华、杜某某、秦某某、刘某某、王某生、吴某某、李某萍、李某飞、刘某娥、李某凤、杜某某证言;
3. 同案犯张某炎供述和辩解;
4.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且其系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张艺凡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计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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