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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未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4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委**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1时许,在四平市铁西区**市场**网咖楼下,王某甲(已判决)与王某乙(在逃)因踩脚发生争执,聂某某(已判决)打了与王某甲一同的杨某某(案发时14周岁,已行政处罚),在陈某某劝说下双方散去。随后,王某甲纠集了朱某某(已判决)等人与聂某某一方约架。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丙(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杨某某、韩某某(案发时15周岁,已行政处罚)等人手持木棍来到四平市铁西区**市场**网咖楼下,聂某某手持棍子,王某乙和李某某(案发时14周岁,已行政处罚)持砍刀下楼。双方见面后,杨某某先用木棍打了聂某某头部一下,随后双方发生互殴。斗殴造成朱某某、王某丙和李某某(案发时14周岁,已行政处罚)三人受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主动到阳光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劣迹证明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处理的王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冠英

检察官助理:张  瑜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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