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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开检刑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朱某某(男,2004年11月23日生)、苏某某(男,2003年8月6日生)、李某某(男,2004年5月12日生)等人至刘某某(女,2003年12月24日生)、于某甲等人位于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的住处。苏某某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于某甲、于某乙持铁棍殴打苏某某。苏某某被打后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又纠集郑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等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来到刘某某住处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对于某甲、于某乙拳打脚踢,致于某甲、于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鉴定,于某甲、于某乙等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朱某某证言;

3.被害人于某甲、于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证人董某某、苏某某、王某某辨认笔录;

5.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临床)字[2020]485、49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汪姝言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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