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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37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乡**村**号因赌博,于2013年9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3月3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和黄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约在苍南县龙港镇新陡门村299号前的丁字路口斗殴。2018年6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纠集数名男子来到苍南县龙港镇新陡门村299号前的丁字路口,与李某某等数名男子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手持砍刀将李某某砍伤。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户籍信息及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姚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与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精神医学病情诊断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及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联同

2019年5月1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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