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2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镇座**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在快手APP上发布一段视频,后有一名男子“小浩宇”(在逃)就在视频下的评论区里面辱骂陈某某,陈某某加了对方快手号和对方互骂,对方邀约陈某某到太平村打一架解决问题,陈某某邀约了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许某某(未成年,另案处理)、杨 (未成年,******22时许携带钢管到昆明市官渡区太平村,******互殴。在互殴的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受伤严重,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等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细则的相关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军民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内附:补充材料9页;本案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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