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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2001********,汉族,中专文化,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3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因与黄某某发生误会,便通过QQ聊天约定在巴州区“巴人广场”协商解决,黄某某的朋友何某某、张某甲(未成年人,均另案处理)得知后主动表示要为黄某某出头。同日18时许,张某某与黄某某在QQ电话里发生争执,何某某夺过电话并与张某某约定在巴州区“新天地广场”打架。20时许,张某某与其邀约的徐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达到新天地广场后,与已经等候在此处的何某某、张某甲、黄某某、贾某某、李某某等人相见。何某某拽住张某某,张某某反抗,双方互殴,何某某用拳、甩棍殴打张某某的头部等,张某甲持棒球棒殴打张某某的背部,贾某某上前实施拳打脚踢。打斗中,致张某某受伤,对方逃离现场。张某某受伤后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后,张某某医院治疗。经鉴定,张某某本次损伤属轻微伤。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收证据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徐某某、张某乙、何某甲的证言;同案参与人何某某、贾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邀约他人参与相互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积极邀约他人,属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斗殴,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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