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99********,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凯里市**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凌晨,倪某某(已判决)在黄岩区**街道**巷路口与段某某(已判决)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两人约架在****炸鸡店门口。倪某某纠集魏某某(已判决)、胡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明知魏某某前来参与打架仍与其一同前往,段某某纠集刘某某(已判决)并准备了水果刀。双方到达现场后,魏某某和胡某某先上前与段某某、刘某某相互厮打,打斗中,段某某、刘某某持刀捅伤魏某某、胡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倪某某等人冲上去拉开魏某某,并对段某某、刘某某拳打脚踢。经法医鉴定,胡某某构成重伤二级,魏某某、段某某、刘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倪某某、魏某某、周某某、段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黄公司鉴(活检)【2019】046号、055号、056号、05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及周边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受人纠集参与斗殴,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孔文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05****3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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