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公诉刑诉〔2018〕3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25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4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4日,何某某(另案处理)与陈某某(已行政处罚)因在微信红包群拉人产生矛盾,两人遂在微信群里约定次日在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街打架。随即,何某某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分别告知他们约架的事,并喊他们帮忙。2018年1月25日上午,何某某联系陈某某确定约架地点后,纠集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严某某(已行政处罚)携带匕首、砍刀来到**街,其中刘某某拿一把匕首,李某某、何某某各拿一把砍刀。于此同时,陈某某携带一把西瓜刀与被告人张某某及王某某(已行政处罚)、高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谭某某(已行政处罚)也来到**街。双方见面后,陈某某与何某某就微信红包群的事情进行商谈,二人在商谈的过程中产生言语冲突。刘某某见状上前推了张某某一下,两人遂扭打在一起,何某某和李某某见刘某某动手,赶忙拿刀冲上帮忙。陈某某拿刀与王某某、高某某、黄某某、谭某某上前与对方对打。在打斗的过程中,刘某某掏出匕首准备刺张某某时,被张某某夺过匕首朝刘某某胸口砍了一刀,刘某某受伤倒地。双方遂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张某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严某某、茅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张某某及同案犯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因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建议对其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妮
2018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70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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