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16日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1.2007年12月10日17时许,在阜南县鹿城镇文勤中学南路口,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给韩某甲(另案处理)工地送砖时,与韩某甲父亲韩某乙(另案处理)发生口角,韩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甲、丁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持械殴打高某某,逼迫其下跪,将其扔进水沟并扔砖头威胁不让其上岸,致使高某某身体受伤。经鉴定,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2.2008年1月6日13时许,在阜南县冷寨菜市场,冷某甲(另案处理)因买水果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纠纷,冷某甲遂告知韩某甲。韩某甲纠集张某甲、丁某某等人赶到后,持械殴打张某乙,致使张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张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二、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事实
2008年4月底,赵某某以16万元转让费的价格,从张某丙处接手经营阜南县尊皇KTV,运营正常。随后,韩某甲欲将尊皇KTV用房用于自己经营宾馆,因出价较低与赵某某协商未果。韩某甲遂指使张某甲、丁某某、张某丁、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到KTV内以滋事,强行逼迫赵某某转让。2008年6月22日,赵某某被迫以11.7万元的价格将尊皇KTV转让给韩某甲。
三、涉嫌开设赌场罪
1.2013年六七月份,冷某乙、张某丁(均另案处理)在阜南县田集镇孙寨村张某甲家及旁边树林内开设牌九赌场约十天。赌场每天下午两三点钟开始至晚上六七点钟结束,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人左右。赌场按照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十方式抽头,累计抽头七八万元。张某甲为该赌场提供场地并在赌场提供服务,每天获利约500元。
2.2015年年初,张某丁先后在阜南县赵集镇王寨村王某甲饭店、王寨村王某乙家、王寨村杨某某家开设赌场约七天。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赌场按照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十方式抽头,累计抽头约五万元。张某甲为该赌场提供场地并在赌场提供服务,每天获利约500元。
3.2018年2月份左右,曹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田集镇孙寨村张老庄张某甲家、张某戊家等地多次开设赌场两天。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赌场按照庄家赢钱的百分之十方式抽头,累计抽头约五万元。张某甲为该赌场提供场地并在赌场提供服务,每天获利约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韩某甲、张某丁等人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协助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信志强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太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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