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6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号,住**。2020年9月1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
2018年7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将拍摄的其女朋友权某和其他网友的淫秽照片编辑成淫秽贴子,通过其在91淫秽网站的注册账户“***童木”发布,吸引网友浏览。截至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注册账户内的5条淫秽帖子的点击量为513540次。
二、聚众淫乱罪
1、2019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一男网友(身份待查)、一女网友(身份待查)在本市迎泽区迎泽公园、小店区草莓公寓内进行聚众淫乱活动。
2、2018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其女朋友权某、吴某某二人,在山西省临汾市一酒店内进行聚众淫乱活动。
3、2019年年底,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一男网友(身份待查)及其妻子,在本市小店区锦江都城酒店内进行聚众淫乱活动。
4、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一朔州籍女网友在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一宾馆内进行聚众淫乱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 辨认、搜查、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传播淫秽色情照片,点击量达50余万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组织、多次参与聚众淫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静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7035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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