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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虐待被看护人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75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7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陕西省大荔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大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虐待被看护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担任保姆工作期间,多次殴打被看护人员刘某甲(85岁,老年痴呆症,行动不便),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家政合同、北京博爱医院诊断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110接处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李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6.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老年人的看护人虐待被看护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群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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