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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假广告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8日、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2日至10月6日、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城南加油站对面建设银行楼上703室设立公司,为朱某某等不特定的淘宝店主提供刷单服务,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提高淘宝店铺的交易量以及好评度,以此提升淘宝店铺的信誉,促进淘宝店铺的成交量。由淘宝店主将本金与刷手的佣金一起汇给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内(建设银行:6236681840********,卡主:陈某甲;兴业银行:6229081430********,卡主:陈某乙;建设银行:62146618********,卡主:吴某某;兴业银行:6229081430********,卡主:林某某)。之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组织刷手(另案处理)进行刷单,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其还将部分刷单业务报给一个网址为“ADY369.com ”的刷单平台,并把本金和佣金一起转账给平台,从中赚取佣金差价 。被告人张某某为朱某某等淘宝店主刷单的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074795元,其中,其为朱某某刷单的金额共计2596363元。被告人张某某因刷单提取的佣金而获得的违法所得为145200元。

因为“ADY369.com ”的刷单平台采取让刷手先垫资本金的方式来刷单,刷单成功后由平台再付给本金和佣金。后该平台于 2019年3月28日关闭,导致接单的刷手未领到本金和佣金,故频繁找朱某某的淘宝店铺要求退款,被告人张某某无法赔偿该巨额损失,后朱某某报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在莆田火车站候车室被福州铁路公安处莆田车站派出所民警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广告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颖慧

检察官助理:林婉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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