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地:兴化市**镇**路**号,打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兴化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日,被害人刘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借款5万元,后已全部偿还,但借条未收回。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隐瞒被害人刘某某已经偿还该笔借款的事实,将该5万元债务转让给法某某,后法某某以刘某某出具的借条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刘某某还款,同年8月8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害人刘某某履行该债权债务关系。
2018年11月19日,法某某申请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该判决,兴化市人民法院将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刘某某的个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取证,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和制作的人口信息表、案发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法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指使他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刘某某履行债务,致使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立案执行,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严重。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仲露阳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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