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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假诉讼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温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和张某甲(另案处理)共谋后,于2017年7月16日以捏造的张某甲向张某某借款45万元的借款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沁阳市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的形式确认张某甲和张某某的调解协议有效,并以该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沁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被告人张某某分得张某甲房产拍卖款人民币13844.2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沁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森森

书记员:李  晖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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