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8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40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组。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安徽省**建设有限公司岳西分公司经理。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为与安徽省**建设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1.5%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份,价税合计800020元,并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给安徽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建设有限公司依据该发票进行了成本核算。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缴纳税款后重新开具了发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完税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账记录。
2. 证人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组,联系电话:1396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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