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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开发票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三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家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镇**街**委**组)。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虚开发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虚开发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张某甲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8%的开票费,为王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受票方为“哈尔滨市**医院”,出票方为“黑龙江**公司”的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16张,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177,500.00元,应缴税款人民币34,296.14元。王某某将上述发票交给哈尔滨市**医院用于结算。张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3,960.00元。2019年9月30日,黑龙江**公司已补缴税款人民币48,794.96元。经黑龙江亚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哈尔滨市**医院王某某通过张某某向黑龙江**公司购买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共16张,价税合计金额1,177,500. 00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合计1,143,203. 86 元、增值税税额合计34,296. 14 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发票复印件、税收完税证明、黑龙江**公司营业执照、记账凭证、哈尔滨市**医院与黑龙江**公司医用卫生材料采购合同、医用耗材质量承诺书、武汉**公司销售情况及说明、哈尔滨市**医院采购“那格银”的情况说明、微信转账截图、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认罪认罚承诺书、告知书及建议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受票公司与出票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涓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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