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79********,汉族,大专毕业,安徽省芜湖市**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大道**小区**栋**室。2018年7月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虚开发票,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6月起,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负责代理的 “芜湖县*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县*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县*丙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县*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孟某某(另案处理)虚开发票共计190张,发票价税总额合计188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之间,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蔚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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