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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虚开发票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7〕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将本案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6年12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1 月,刘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邳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从邳州市国税局领取销售机动车统一发票,在没有实际业务情况下,将发票的第五、六两联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成销售摩托车发票,每张价税合计1500 元(人民币,下同)。自2016年2、3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在逃)从刘某某处以每份400 元价格购买邳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统一发票的第一到四联空白发票。后被告人张某某、武某某将购得的空白发票在北京**汽车交易市场虚开成机动车发票出售给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用于给客户办理车辆上牌等,虚开发票价税合计1712万余元。

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发票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扣押的手机等记载的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7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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