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5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州区**宿舍。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任黄冈市黄州*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20年6月28日注销)法定代表人和经理。2005年11月至2008年3月,黄冈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某某(已判决)与张某某合谋,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由*甲公司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湖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含税金额共计15835290.8元,*乙公司在黄冈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按10%的比例全部申报抵扣了税款1583529.08元,*乙公司按虚开发票金额的1%支付给*甲公司手续费共计15.8万余元。
2009年5月15日,*甲公司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交纳罚没款40万元。2020年7月13日,张某某主动到蕲春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张某某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俊
检察官助理:章迪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508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证人名单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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